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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烟台这些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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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烟台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医保发〔2022〕7号),自2022年4月1日起,烟台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新生儿参保等方面。市医保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务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医保待遇。
      1、首次参保职工缴费次月可享职工医保待遇
      首次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待遇等待期由原规定连续缴费满3个月缩短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也适用于此规定,且不受户籍限制。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是指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
      2、单位欠费,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将被终止
      用人单位如果整体中断缴费了,那么中断缴费的下一个月起单位内的在职职工就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单位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在职职工才能恢复医保待遇。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及时、连续、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否则一旦发生欠费,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将被中止。
      3、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的职工医保费
      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的职工医保费,补缴完成后,中断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医疗费不报销。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了,那么其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进行补缴,那么缴费后3个月后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在省内各地市之间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执行全省统一的转移接续政策,即: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5、最低缴费年限有新调整
      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是为确保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履行缴费义务而设定的一项基本规定。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据了解,全省各市实行的最低缴费年限不尽相同,我市一直实行的是男25年、女20年。按照省医保局有关文件要求,全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到的2025年底前过渡完成。与我市现行标准相比,男、女职工最低缴费年限均增加了5年,达30年、25年。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我市确定自202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需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达30年、女职工达25年,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2025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市医保局提醒,依法及时足额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法定义务。请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提前对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给职工医保待遇带来的影响和自身参保缴费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以免退休时因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而增加补缴负担,从而影响自身医保待遇。
      6、明确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政策
      有部分参保职工退休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市医保局根据省医保局有关文件要求,对退休时一次性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根据本人意愿,可从以下方式中自主选择:
      参保职工选择一次性缴费的,缴费比例由9%下调为7%。退休时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完成后自退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没有在退休当时完成一次性缴费的,只要在一年内完成缴费,就从退休次月起补发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一年的,自缴费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同时规定,没有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参保职工,可以按在职职工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医保,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身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政策。
      7、新生儿参保政策进一步放宽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出生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12个月及以上参保缴费的,按我市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例如,一新生儿在2022年2月1日出生,父母在3月1日为其缴纳了2022年的居民医保,那么,该新生儿就从2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果父母在8月2日(出生6个月后)为其缴纳了2022年的居民医保,该新生儿就从9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果父母在新生儿1周岁后才为其缴纳了居民医保,就要按照缴费时相应的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转自:莱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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